司法院--刑事補償108年度台覆字第59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08年台覆字第59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108年度台覆字第59號聲請覆審人 蔡瑞文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決定(108年度刑補字第62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
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為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所明定。倘有欠缺,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依同法第16條規定,應以決定駁回之。
查聲請覆審人即補償請求人蔡瑞文(下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向原決定機關請求刑事補償,於所提出之聲請刑事補償狀內,並未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經原決定機關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於民國108年7月10日收受該命補正之裁定後,並未依限補正,原決定機關因以其請求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予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聲請人未依原決定機關命補正裁定意旨為補正,僅檢具判決書
影本乙紙,聲請覆審,求予撤銷原決定,核非可採。應以其聲請覆審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玉山
法官洪昌宏法官王仁貴法官袁靜文法官林立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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