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非調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非調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非調字第1208號聲請人 蔡炎成 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張又仁 律師相對人 郭家宇 代理人 郭來富 查夫妻同居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夫妻同居事件係屬非財產權關係而為之請求,因聲請人尚未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現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如逾期仍不繳付,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張瑋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