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5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政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緝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張政傑詐欺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盈萩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