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調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6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明德孫嘉樓 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簡明德向聲請人申請信用
卡及現金卡使用並申辦房屋貸款,未依約繳款,故相對人簡
明德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而查相對人簡明德明知負有
債務,仍將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
地及其上同段3749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94年
9月28日以買賣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登記移轉予相對人孫嘉樓
,致聲請人不能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故請求塗銷系爭
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簡明德所有
,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簡明德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卡契約有所請求,且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臺北
地方法院95年度北簡字第44773號、107年度北簡字第4404
號確定判決之執行名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
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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