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46號原 告 曲立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楷升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二、本票裁定之法院及正確、完整之本票裁定案號、本票裁定影 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