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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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46號
原   告  曲立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楷升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票裁定之法院及正確、完整之本票裁定案號、本票裁定影
  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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