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53號
原 告 林玄振
上原告與被告 胡謹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欄二所示資料,並
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
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前項繕
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同法第
119條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應補正:
(一)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
(二)足供認定新北市○○區○○段○○○○○○○○○○○○○○○號建物
交易價額之資料(如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相關
資料或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並依附錄之規定按應有部
分之比例價額繳納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