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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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28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德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共同以犯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之記載,應更正為「甲○○共同以犯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附表所示之物沒收。」原判決之正本附表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更正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原判決之正本附表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