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81號
原告 邱黃佩鈴
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歐玉 巡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672元,應繳納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