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049號
原告 廖振傑
被告 李绣美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馮兆麟
訴訟代理人 李育霖
被告王 廖信雲
賴 廖素雲
兼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渝庭
被告 林秋月
林增松 住新北市○○區○○里000鄰○○路00號0樓
陳 楊秋香
廖尾
童 廖碧
廖仁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兩造應於111年1月26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㈠、系爭土地是否有因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之情形?㈡、系爭土地何時開始作為公眾通行之人行道
使用?管理機關對於系爭土地所有權人有何補償?㈢、是否同意以變價分割為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
四、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