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642號
原   告  郭敏光
訴訟代理人  劉楷 律師
       郭志偉 律師
       顏碧志 律師
       劉玉雯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謝安翔
       李燿光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14,08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4,25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420元外,
尚應補繳90,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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