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23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王東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伍萬陸仟 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94年4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9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9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