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0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官有明法官周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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