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64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貪污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三號
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甲○○右上訴人因被告等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七月四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二七、一二八九、一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被告丙○、甲○○、乙○○部分之判決,改判諭知被告三人無罪,固非無見。惟查:㈠本件檢察官起訴之被告三人犯罪事實為被告丙○為台東市市長、被告甲○○為台東市公所建設課課長、被告乙○○為台東市市民代表會主席,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台東市公所於民國七十九年、八十年間擬定「台東市綜合大樓奬勵民間投資計劃草案」,並於八十年二月二十一日提交台東市民代表會通過後,丙○與乙○○即積極與內定得標廠商金又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下稱金又樺公司)負責人 張邱有富 研商,並私下提供上開草案等文件予張邱有富,張邱有富並即於同年底前完成「台東市綜合市場大樓奬勵民間投資建設招標實施要點」、「需用建材及設備報告書」、「零售攤位規劃報告書」及「市場大樓規劃案之剖面示意圖及平面示意圖」等規劃資料,交丙○轉交甲○○抄襲為該綜合市場大樓之興建藍圖,……等情。依上開起訴事實,原審即應查明甲○○製作之興建藍圖是否確係抄襲張邱有富製作之上開規劃資料,以究明被告三人於規劃、招標之初,是否即預設條件,有無綁標圖利金又樺公司之犯行。原審未予查明,率以「台東市綜合市場大樓奬勵民間投資計劃草案」並非機密文件,台東市公所又無興建此類型綜合大樓之經驗,因而求教於金又樺公司,由該公司先行規劃後,提供作為市公所參考,與常情尚無違背,據以認被告三人並無不法舞弊行為(原判決理由三-㈠),自嫌速斷。㈡公務員因公務出差,得報支差旅費及餐費,乃眾所週知之事實,故公務員出差,即不得以任何名義接受與該公務有關廠商之招待。本件金又樺公司標得上開綜合大樓之興建工程後,因地上權之設定問題,曾於八十二年十月十四日由張邱有富及 葉純津 陪同被告丙○及甲○○至台灣省政府及台灣省議會尋求支持,原判決亦認此等尋求支持之行為,乃被告丙○及甲○○為實現台東市公所與金又樺公司所定合建契約內容,屬渠等職務上之行為(原判決第十四頁第十二、十三行)。如果無訛,則丙○與甲○○既因公務出差,自可報支差旅費及餐費,不得以任何名義接受金又樺公司之招待。但依金又樺公司帳冊記載,該公司曾為此支出招待費新台幣(下同)十二萬五千元,而該款委係金又樺公司招待丙○及甲○○二人之食、宿費用,復據葉純津證述甚詳(見原判決第十三頁倒數第六行至第二行,另參第一審卷㈢第二十頁反面),核與該公司負責人張邱有富供述之情節相符(偵字第四二七號卷㈡第三十一頁),被告甲○○於法務部調查局台東縣調查站調查時,亦不否認有接受該公司便餐招待之事實(同前卷第二六七頁)。至葉純津事後雖翻異前供,諉稱僅支付自己公司人員之開支及購買禮物分送朋友云云,但依前述,金又樺公司陪同丙○及甲○○前往台灣省政府及台灣省議會尋求支持者,僅其與張邱有富二人,以二人一夜之食、宿,加上購買禮物分送朋友,何需花費竟達十二萬五千元﹖矧購買禮物分送朋友,非不可據實報支,又何需假招待市長及建設課長名義列帳,原因何在﹖實情究何﹖原審亦未進一步詳予究明,竟置葉純津、張邱有富及被告甲○○等一致之供述於不論,偏採葉純津事後翻異之詞,為被告等有利之認定(原判決第十三頁、第十四頁,原判決理由三-㈡),於證據法則,亦難謂無違。㈢依卷內資料,被告乙○○於案發當時,除為台東市市民代表會主席外,並兼任上開綜合市場興建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之職,對該綜合市場之招標及興建,負有評審及監督之權責(一審卷㈡第一八二頁,偵字第四二七號卷㈡第一八六頁),倘若屬實,則其於該期間無端收受張邱有富給付之六百萬元鉅款,是否果與其職務無關,即非全無可疑,原審對此亦未深入詳加查明,細心勾稽,未審乙○○之同時兼任該大樓興建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負有上開權責,率認乙○○雖有因不明原因而自張邱有富收受六百萬元之事實,但其之私下提供投資計劃草案等文件予張邱有富,並修正通過興建草案第十七條規定等行為,與其之為市民代表會主席之職務無關(原判決第十九頁倒數第五行至第二十頁第三行),自難昭折服。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法,非無理由,認仍應發回更審, 期臻翔適 。關於起訴書另指甲○○收受張邱有富交付賄賂部分,因檢察官認與上開發回部分有高低度之吸收關係,併予發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呂潮澤法官謝俊雄法官白文漳法官蘇振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