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簡字第14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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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四六四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蔡佳 和
楊東憲
送達代收人 蔡佳和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伍佰零陸元,及就其中貳拾貳萬玖仟肆佰零陸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月六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
借款額度最高以新新台幣參拾萬元整為限度,由被告所開設帳戶內循環使用。詎
被告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㈠本金債權:貳拾貳萬玖仟肆佰零陸元整。
㈡利息計算:(1)給付期限前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民國九
十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契約書第三條)。
(2)給付遲延後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
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契約書第七條)。
㈢前期未收利息:零元。
㈣帳務管理費:壹佰元。
又依契約書第十一條,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起,被告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
均置之不理。
三、證據: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交易記錄一覽表影本乙份。
乙、被告方面:
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甲○○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欄之事實,已據原告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交
易記錄一覽表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為何陳述,應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關係,請求被告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伍佰零
陸元,及就其中貳拾貳萬玖仟肆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月六月三日起至民國九
十三年七月七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
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
四、本件為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下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
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供擔保
,免為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
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何清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陳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