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3年度桃小字第123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一二三三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壹萬零柒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陸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
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胡芷瑜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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