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一二三三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壹萬零柒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陸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
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胡芷瑜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