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一四一一號
原 告 香港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並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柒萬捌仟肆佰叁拾貳元自民國
九十三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李桂英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