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6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騰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88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騰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883號為不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其附表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甚明,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又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23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
段0號前,為警查獲持有甲基安非他命等物,因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8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
儀法鑑定結果,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重量則如附表所示,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2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111年2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111年2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1年2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等件存卷可佐(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83號卷第305至309、333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其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該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謝佳穎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附表
名稱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只)(檢體編號:C0000000-0,編號1)①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2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⒉②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4636公克,淨重:0.2517公克,取樣0.0020公克,驗餘淨重:0.2497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只)(檢體編號:C0000000-0,編號2)①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2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⒉②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3576公克,淨重:0.1451公克,取樣0.0019公克,驗餘淨重:0.1432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只)(檢體編號:C0000000-0,編號3)①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2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⒉②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9069公克,淨重:0.6861公克,取樣0.0022公克,驗餘淨重:0.6839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袋(含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只)(檢體編號:C0000000,編號A)①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2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②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7393公克,淨重:0.5287公克,取樣0.0014公克,驗餘淨重:0.5273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袋(含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只)(檢體編號:C0000000,編號4)①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2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②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1.1518公克,淨重:0.9410公克,取樣0.0016公克,驗餘淨重:0.9394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