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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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16號原告 黃揚明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 律師被告 曾韋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5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王令冠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易 字第 181 號(111.07.08)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516 號裁定(111.09.15)【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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