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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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20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郡蔓 被告星空連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杰 被告 林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3、4、6「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劉宇霖
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蔡庭復附表:編號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3自110年10月6日起至111年4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自11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4自110年10月6日起至111年4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自11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6自110年10月6日起至111年4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自11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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