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256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葉慧清
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榮森
訴訟代理人    林銘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15日16時在本庭一
第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