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小字第3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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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嘉小字第38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被   告  黃逸柔 律師即 劉智維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經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劉智維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肆
萬陸仟玖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
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劉智維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江芳耀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言
詞辯論筆錄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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