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沙小字第28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彭翊峰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被 告 孫富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833元,及其中新臺幣87,876元自民國
9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93年10月18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50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