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簡字第1086號
原 告 劉鑾英
訴訟代理人 徐明城
被 告 林新生
訴訟代理人 李岳憲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板簡字第108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
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喻森蕾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14日7時13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曳引車,行經新北市○○區○○路○○○○○○號
燈桿時,與訴外人 葉漢生 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
後,又撞及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下稱系
爭車輛),造成原告之系爭車輛損壞,故請求被告賠償下
列金額:
⑴工作損失新台幣(下同)3900元:原告原任職大埔苗埔
,每日工資1300元,3天無法工作,損失3900元。
⑵精神慰撫金70000元。
⑶車輛修理費51300元。
總計125200元,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
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25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否認有肇事責任,被告非肇事者各等語。
三、經查:
(一)依兩造所不爭執、由警員 賴政谷 所繪製之車禍現場圖所示
,被告所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曳引車(下稱B車)左前
車頭與訴外人 葉漢地 所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下
稱A車)左前車頭相撞擊,B車受撞擊後往左偏移致又撞
擊原告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又B車沿佳興
路往土城方向直行,A車則自對向行駛而來,行經肇事地
點,A車跨越分向限制線駛入對向車道直接撞擊B車,足
見A車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致肇
本件車禍,為肇事原因,B車則無肇事因素。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252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附麗,應併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