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46號原告 許鳳蘭
蘇翠蓉 林美利帝景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即廣景觀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前一人法定代理人 焦治國 原告 朱寶玉
賴清平 柯江阿美 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 律師複代理人 陳致睿 律師
林頎 律師 李榮林 律師 王家敏 律師被告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 律師
蕭偉松 律師 陳威璇 律師 陳怡雯 律師前一人複代理人 盧美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