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1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吳政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曉芸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市○○段○○○○○○○○○○○○○○○○○○○○○○號及同段7536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相對人陳曉芸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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