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50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理人 楊良信 相對人 王志寬 債務人 王雀眞莊愛玉 之繼承人
王淑惠 即莊愛玉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志寬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核聲請人係依貸款契約書約定條款第八條第五項「積欠貸款本息達三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者」,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行使加速條款之約定,雖債務人已死亡,仍應提出對其繼承人催告之相關證明文件。詎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上開資料,惟聲請人僅提出對相人王志寬之催告通知,逾期迄今,仍未提出向其他繼承人(王雀眞、王淑惠)之催告通知及渠等之通知收件回執,尚難認聲請人已完成對債務人欠款之催告而得行使加速條款,將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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