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46號上訴人即原告 嚴文英
鄭鳴岱 廖水源 呂芳鐘 游寶華 郭煌林 曾彩雲 金元印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李彩 斷上訴人即原告 黃進雄
吳樹芳 龍鳳誼龍瑞月 曾旭河 朱心宜 王克萍 王君浩 王俊奕 王怡婷 王俊彥 朱雪玉 朱雪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6年度重訴字第646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仟玖佰貳拾貳萬伍仟玖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拾萬參仟捌佰參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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