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重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89號
參加人 黃鴦 上列參加人就上訴人一品建設有限公司等與被上訴人 李翊祥 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9號),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參加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聲請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就上訴人一品建設有限公司、 鄭富銘 與被上訴人李翊祥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9號),黃鴦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聲請參加訴訟(見原審卷第153頁),惟未據繳納聲請參加訴訟裁判費,爰依前揭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簡燕子法官顏世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