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955號
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處分(板監裁字裁41─A9I00397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行車前應注意後照燈需詳細檢查確實有效;汽車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後照鏡、排氣管、消音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應責令改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稱之「汽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八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均包括「機器腳踏車」在內。又按行為人有本條例之情形者,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簡稱通知單),並於被通知人欄予以勾記,其通知聯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當場舉發者,應填記駕駛人或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車主姓名、地址、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應於填記通知單後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拒絕簽章者,仍應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收受,並記明其事由及交付之時間;拒絕收受者,應告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視為已收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亦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三、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簡稱受處分人)甲○○騎乘車牌號碼為000—三八五號之輕型機車,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八時四十六分許,行經臺北市○○○路、仁愛路口處,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交通分隊警員 尤聖旻 以受處分人騎乘機車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後照鏡損壞不予修復」之違規行為,掌電攔停製單(北市警交大字第A九I○○三九七一號通知單)舉發。惟受處分人不服,於已逾舉發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即九十五年三月三日)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向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站板橋監理所提出申訴,原處分機關函請原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受處分人有前揭違規行為且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遂於同年九月二十五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及處理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裁罰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下同)一千八百元。
四、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於上揭時、地,遭警攔停以「後照鏡損壞不予修復」製單舉發,因不服警員當場未盡告知義務及給予修復時間,後未收到罰單通知即予重罰,故為此聲明異議。
五、經查:
(一)、受處分人對於其騎乘前揭機車,於上開時、地,經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交通分隊警員攔停時,機車之後照鏡損壞未予修復乙情,並不爭執,惟辯稱警員應給予緊急修復時間云云。然按後照鏡設置之目的,係輔助駕駛人於行駛途中,得自後照鏡觀察知悉車輛左右側及後方之來車動態、距離等行車狀態,俾供駕駛人作為車輛行進、轉彎、變換車道之參考,對於行車安全及交通秩序之影響重大,車輛所有人自有保持其設備完善之必要,若有損壞,亦應予以修繕復原,故受處分人未待後照鏡修復即騎乘前揭機車,其違規情事自明。
(二)、至於受處分人所辯警員當場未盡告知義務及未收受
罰單乙情,係因受處分人拒絕簽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依首揭說明,警員乃載明受處分人「拒簽收」之情後,繼而,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視為受處分人已經收受該通知單,此有前揭通知單影本二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北市警中正一分交字第○九五三二七一六二○○號函覆一紙在卷可按,而可認定。
六、綜上所述,受處分人所辯均不可採,其確有前揭後照鏡損壞不予修復,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違規事實明確。又受處分人既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原處分機關故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一千八百元,核無違誤。本件受處分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交通法庭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承信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