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2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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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22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4日以95年度催字第108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附表95年度除字第322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346125││1│100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33557││1│500││├───┼────────────────┼─────────┼────┼────┼────────┼─────┤│00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080985││1│500││├───┼────────────────┼─────────┼────┼────┼────────┼─────┤│00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138776││1│100││├───┼────────────────┼─────────┼────┼────┼────────┼─────┤│005│大同股份有限公司│138777││1│100││├───┼────────────────┼─────────┼────┼────┼────────┼─────┤│006│大同股份有限公司│256814││1│100││├───┼────────────────┼─────────┼────┼────┼────────┼─────┤│007│大同股份有限公司│256815││1│100││├───┼────────────────┼─────────┼────┼────┼────────┼─────┤│008│大同股份有限公司│69NX0000000-0││1│70││├───┼────────────────┼─────────┼────┼────┼────────┼─────┤│009│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0││1│37││├───┼────────────────┼─────────┼────┼────┼────────┼─────┤│010│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0││1│34││├───┼────────────────┼─────────┼────┼────┼────────┼─────┤│01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0││1│26││├───┼────────────────┼─────────┼────┼────┼────────┼─────┤│01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0││1│24││├───┼────────────────┼─────────┼────┼────┼────────┼─────┤│01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0││1│17││├───┼────────────────┼─────────┼────┼────┼────────┼─────┤│01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0││1│8││├───┼────────────────┼─────────┼────┼────┼────────┼─────┤│015│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5NX0000000-0││1│9││├───┼────────────────┼─────────┼────┼────┼────────┼─────┤│016│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5NX0000000-0││1│16││├───┼────────────────┼─────────┼────┼────┼────────┼─────┤│017│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371││├───┼────────────────┼─────────┼────┼────┼────────┼─────┤│018│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71││├───┼────────────────┼─────────┼────┼────┼────────┼─────┤│019│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22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