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九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庚○○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己○
丙○○○乙○○○辛○○壬○○ 蕭秀霜 子○○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癸○○住同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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