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簡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簡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九О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九四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並於八十七年五月一日執行完畢。嗣於八十七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五八○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經聲請人以八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二九六號為不起訴處分;再於八十九年間,復因施用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五二八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傾向,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一六七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九十年二月十四日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二六○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而甲○○施用一、二級毒品之行為,則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五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六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目前仍在執行中。詎甲○○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概括之犯意,自九十年七月間某日起至九十年十月間某日止,連續在新竹市○○路○○○巷○○弄○○○號及其他不詳地址之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其於九十年八月十八日九時二十五分許,在苗栗縣○○鎮○○○街○號前經警查獲採尿送驗結果,確有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偵訊中之自白。
(二)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苗栗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藥物濫用檢測中心確認結果報告各一件。
(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二二七號裁定各一件。
(四)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魏瑞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