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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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號

聲請人綠灣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錢懷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公告在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附表:支票

114年度除字第10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江俊慧

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

113年12月31日

16,200元

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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