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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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號
聲請人綠灣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錢懷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公告在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附表:支票
114年度除字第10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13年12月31日
16,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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