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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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六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死亡,此有基隆市信義區黃振國診所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死亡證明書影本一紙附卷可稽,復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系統查詢資料表在卷可憑。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五六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部分,因本案被告死亡而為不受理判決,該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自與本案無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非公訴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不得逕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蔡佳玲法官劉桂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黃士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