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台灣山城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右當事人間請求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台灣山城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台灣山城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相對人於進行清算程序期間,資產尚未能如期出售完畢,因此,致相對人無法如期於六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並提出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桃院棋民忠九十二司字第五七號准予聲報清算人備查函影本一份為證。本院爰審酌相對人現進行出售資產之相關程序所需時間較長,爰依前開規定,准本件清算程序自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展延至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註:清算人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就任,原應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之六個月內清算完結)。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