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0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之母乙○○○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執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指揮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乙○○○於聲請狀中書明係已成年之受刑人甲○○之母,經核聲請人並非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聲請人顯然非法所明定之聲請權人甚明。本件異議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亦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附件:
刑事聲明異議狀聲明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居台中市○○區○○路○○○號電話:04─00000000‧0926─362687受刑人即被告甲○○現羈押中為就99年度執字第178號詐欺案件,因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顯有指揮不當,依法提出聲明異議事:
一、緣聲明人之子即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99年度執字第178號),現在服刑中‧惟因家庭生活端賴受刑人負擔,聲明人與夫年事已高,均無謀生能力,且聲明人罹患高血壓,而受刑人之父即聲明人之夫則罹患有心臟病、高血壓及攝護腺癌(業經施行手術治療,醫囑仍須長期持續追蹤治療證物一)。又受刑人與其妻 陳鳳英 業已離婚,所生之10歲稚女由受刑人獨自扶養照顧(證物二),自受刑人於99年2月2日羈押牢獄,家庭經濟頓陷困難,舉家惶恐不安。
二、復受刑人服刑前服務於台中市○○路○段472─3號結婚飾物所業務員職務,因臨時被羈押,諸多帳務均未能即時交接,致使帳目不明,公司誤解,亟須受刑人出面解決處理。是因家庭及工作職務之關係,執行上顯有困難,應執行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三、惟執行檢察官不予易科罰金,顯有指揮不當。為特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依法提出聲明異議。狀請鈞院鑒核,俯念下情,准予將受刑人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以全家庭,至感德便。
謹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鑒證物:一、診斷證明書影本1件。
二、申請書影本1件。
三、戶籍謄本影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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