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投小調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王建傑
法定代理人 王耀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瑞穎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為民事訴訟法
第45條所明定。又限制行為能力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自無訴訟能力,非經法定代理人
合法代理,其訴訟行為不生效力。次按,法定代理權有欠缺
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逾期未補正,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
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聲請人為未滿二十歲之限制行為能
力人(民國00年0月00日生),其未據於聲請狀載明聲請人
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簽名,是其法定代理權自有欠缺。經
本院於105年1月14日以投簡美民安104司投小調字第291號通
知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該項通知已於105年1月30日送達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
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