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81號
原   告  陳永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秀珍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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