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05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569號
上 訴 人  廖邦勛
被 上訴人  嵇陽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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