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57號
原   告  吳姵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英宗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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