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1520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坤懋 即 李坤松 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萬5,8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