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201號
原 告 廣鎂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志
訴訟代理人 沈政雄 律師
被 告 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德士通科技處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文定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