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8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201號
原   告 廣鎂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志
訴訟代理人  沈政雄 律師
被   告 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德士通科技處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文定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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