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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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國字第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叁佰伍拾萬柒仟玖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