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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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201號原告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設計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萬元,應繳裁判費5萬85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萬751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