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給付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235號
原告丙○○○兼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確認給付房屋價金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經原告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93年度抗字第2300號),並於94年9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而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亦經裁定駁回確定(本院94年度救字第86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抗字第2303號),並於94年9月14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純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