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270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 律師
丁○○被告陸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律師複代理人 李夏菁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