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18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老年給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1847號原告甲○○
乙○○上列原告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間因老年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7條第4款各款規定所列事項,表明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又起訴狀應記載事項,漏未記載,其起訴即不合程式,經行政法院以裁定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狀未記載起訴聲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依據之法律關係)。前經本院以民國(下同)94年5月11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並敘明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該裁定並於94年5月19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2件附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起訴程式即非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王碧芳法官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幸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