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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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7號原告乙○○住所不被告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 律師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三六九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369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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