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7號原告 林家溱 即 林襄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秀美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其起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9,809元,經本院命繳納裁判費9,690元,原告已繳納,惟原告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中當庭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969,8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9,690元外,尚應補繳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