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聲字第24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劉旻融 即 劉華智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本院所為106年度苗簡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本院所為准予抗告人供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